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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202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1〕143号)搞好水土保持、防治水土流失是治水事业的一项根本性措施,也是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项目落实还存在对水土保持重视程度不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执法偏于“宽松软”等“灯下黑”问题。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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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2021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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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202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为持续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及有关改革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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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202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一、验收报备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二)性质:其他事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报备工作。 四、报备条件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已经自主验收,且验收合格。 (二)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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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2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列入标准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重点关注名单”列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一)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未履行承诺被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方案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因质量问题未通过审查审批的。 (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报告存在严重缺漏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2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 (六)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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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2020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生产建设单位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对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跟踪检查、验收核查等监管工作的依据和支撑。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监测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监测成果运用,督促指导生产建设单位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主体责任和其他有关任务要求,为“看住”人为水土流失提供有力保障。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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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2020广西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本要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管理机构的产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级各类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一、总体要求 (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已建成区块和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占地除外)统一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外进驻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自治区有关规定。 (三)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结合开发区自然环境条件,从开发区全局的角度出发,对开发区建设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控制性指标,约束和指导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开发区的名称、规划范围、管理机构等,应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文件相一致。 (五)应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开发区整体规划进行分析与评价,着重分析评价制约性因素、占地、竖向布置及土石方等情况;应遵循开发区内土石方必须实现内部平衡不向开发区以外借土、弃渣的原则,提出开发区土石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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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2019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依法履职,推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进入新时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土保持监管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宽松软”的问题逐渐突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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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0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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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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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发布,2017年修正)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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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发布,2005年修正,2017年修正)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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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2017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14号)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水水保[2017]14号)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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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9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桂水水保〔201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制定本办法。201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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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92017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201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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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201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6]223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2006年4月,水利部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试行)》(办水保[2006]63号)。各地按照评定办法积极开展工作,全国建成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113个,充分发挥了园区理念引领、典型示范、科学普及、宣传教育等作用,提升了社会公众水土保持生态文明理念和意识,推进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201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