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各类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要点(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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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
2020
2020.07.24

本要点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有明确管理机构的产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级各类区域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

一、总体要求

(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对应的区块范围(未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已建成区块和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占地除外)统一编制;区域评估报告服务期外进驻开发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利部、自治区有关规定。

(三)应依据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结合开发区自然环境条件,从开发区全局的角度出发,对开发区建设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控制性指标,约束和指导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相应的水土保持工作。

(四)开发区的名称、规划范围、管理机构等,应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的文件相一致。

(五)应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和开发区内生产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六)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开发区整体规划进行分析与评价,着重分析评价制约性因素、占地、竖向布置及土石方等情况;应遵循开发区内土石方必须实现内部平衡不向开发区以外借土、弃渣的原则,提出开发区土石方调配利用及渣土处置意见和要求。

(七)应根据开发区进度和需要,在开发区内设置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公共弃渣场等区域。

(八)应对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土石方中转堆放场、公共弃渣场等区域布设水土保持措施,并初步估算工程量及投资;对尚未明确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的区域,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的项目类型分类提出水土流失防治要求。

(九)应加强开发区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监测,并优先采用可覆盖整个区域的遥感监测方法。

(十)应明确开发区组织管理、入驻项目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