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水保〔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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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6
2021
202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推进新时代水土保持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的通告》要求,现就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创建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综合防治水土流失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着力打造一批高标准的水土保持示范样板,为加快推进全国生态保护修复和新时代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创建原则。自主建设、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推动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有序开展。
(三)创建类型。包括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和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三类(以下简称示范县、科技示范园、示范工程)。
二、创建程序和标准
示范创建按照建设主体自愿申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水利部组织评审认定的程序开展。
(一)申报。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科技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由建设单位或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示范工程为部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水利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创建成效总结,以及能够反映创建成效的影像资料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630日前报送水利部。
(二)评审。水利部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核。
(三)认定。水利部按年度据第三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年度示范县、科技示范园、示范工程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对认定的科技示范园,水利部定期组织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创建标准的,取消示范资格。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标准见附件1~3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示范创建作为统筹推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创建标准,强化监督指导,为示范创建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有序推动示范创建工作开展。
(二)建立激励机制。对认定为示范县和生态清洁小流域示范工程的县,省级在安排水土保持资金时要重点倾斜支持。对认定的科技示范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在水土保持监测和科研等方面予以支持。认定为示范工程的生产建设单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诚信激励有关规定,对其承接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简化水土保持审查审批程序,可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水利部在开展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时,对示范创建突出的省份,给予适当加分。
(三)建立管护机制。示范创建工程要建立良性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理经费,巩固和提升示范创建成果的质量标准,确保长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水利部不定期对已认定的示范工程开展暗访督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示范资格。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总结推广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的成效经验,扩大水土保持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全社会重视水土保持与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与参与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办水保〔200450号)、《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水保〔2011504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创建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414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评定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6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创建标准
2.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创建标准
3.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创建标准
水利部
2021113



附件1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创建标准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县,是指以县域为单元,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思路,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的水土流失防治,建成规模较大,措施体系完善,建管机制健全,综合效益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县(市、区、旗)。其创建标准为:
1.县级人民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有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与技术人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开展目标责任考核。
2.水土保持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县域内形成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土流失治理规模大、质量标准高、保存良好、成效显著。县域内水土流失面积及强度持续下降。水土保持率明显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
3.依法严格履行水土保持监管职责,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得到有效监管,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近年来未发生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事件。依法依规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4.县域内无违法新开垦陡坡耕地,法定禁垦坡度以上陡坡耕地已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北方地区坡耕地80%以上得到治理,南方地区坡耕地60%以,上得到治理。
5.形成较为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模式符合当地实际,可在同类地区复制推广。
6.建立了完善的水土保持工程管护机制,管护责任明确,管护经费落实,治理成果能长期发挥作用。
7.通过水土流失治理,为乡村振兴及特色农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8.重视水土保持科普和宣传,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参与和支持水土保持的良好氛围形成。




附件2
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创建标准
国家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是指应用先进的理念、技术与模式,具备水土保持知识普及、技术示范、宣传教育等功能,且有一定规模、代表不同区域的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场所。其创建标准如下:
1.园区地形地貌和水土流失等特征具有典型代表性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完备,权属清晰,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交通相对便利,便于参观学习。
2.园区规划定位精准,设计科学,功能分区清晰。宜治理的水土流失得到全部治理。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完善、措施布局合理、防治理念与模式先进且符合实际。
3.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得到应用,在同类地区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4.具有开展水土保持科普教育的设施设备,科普宣传标志、标识完善。每年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5.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
6.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备,建设和运行经费有保障。
7.科学研究型示范园: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配备必要的监测和科研设施设备并运行良好。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协作开展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成果能指导生产实践。
8.科普教育型示范园:导视系统完善,有讲解方案和通俗易懂的介绍材料。建有信息化水平高的科普展示场所,配备展示水土流失发生、发展过程的演示和体验设施。具备同时接待200人以上的能力,与当地教育部门合作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每年接待学生及公众5000人次以上。
9.技术推广型示范园:水土流失防治理念新,适用的新技术应用于园区建设,治理的标准高、质量好、特色明显,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示范带动效果突出。




附件3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创建标准
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是指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符合生态良好、生态宜居的要求,各类防治措施标准高、防治效果显著,在同行业或所在区城具有典型代表性、示范引领作用强、社会影响良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其创建标准为:
1.水土保持规划设计方案合理,目标任务明确,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完善,工程措施布局合理、建设质量标准高、建设管理规范,体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
2.防治理念和模式先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普遍应用,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强。
3.运行管护机制健全,管护责任明确,管护经费有保障,实现良性运行。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还应满足:
1)水土保持方案依法依规审批,在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设计阶段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和要求,防治标准高、措施有效,防治效果好。开工前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水土保持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及时开展,主动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期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施工过程中创新施工工艺和管理方式,严格控制扰动范围,最大程度避免地表植被破坏。监督检查、监理、监测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整改。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均为绿色
3)依法依规及时开展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查未发现较严重问题。
4)未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未被列入过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黑名单
5.生态清洁小流域工程还应满足:
1小流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平方公里。
2)流域土壤侵蚀强度以轻度以下侵蚀为主,水土保持率达到95%以上。
3)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100%,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小流域出口水质达到三类水及以上标准。
4小流域内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农民生活富裕,村容村貌整洁,人居环境优美,基本实现生产发展、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