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水库库汊光伏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审批的实施意见(桂水河湖〔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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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
2022
2022.08.28

为规范利用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壮美广西“1+1+4+3+N”目标任务体系,聚焦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综合考虑防洪、供水、生态、航运、景观、文化、公共休闲等需求,坚决守住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底线,切实维护江河湖库健康生命;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控河湖空间,规范水库库汊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为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可利用范围及利用条件

(一)可利用范围。除有关法律法规明文禁止开发利用和水库库区主要行洪通道之外的水库库汊区域,经充分科学论证符合条件的,可以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主要行洪通道是指水库设计洪水还原到天然河道形成的水面范围,以及水库泄洪、放水、输水设施前的洪水行进通道。

水库库汊是指水库周边谷地无明显河流形态的回水淹没区。

(二)可利用条件。在水库库汊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规范规程、技术导则及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

1. 不得布设在行洪排涝通道、航道及回旋水域和具有防洪、供水功能以及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

2. 不得布设在水库正常运用情况下水流流速超过1/秒的库汊区域;

3. 不得妨碍行洪通畅、防汛抢险和影响区域防洪排涝安全;

4. 不得影响水库工程的设计功能和危害水库大坝、泄洪、放水、输水等水工程设施安全;

5. 不得影响水势稳定、水流态势、岸坡稳定和航运安全。

(三)有关技术要求。在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出台前,在水库库汊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光伏组件、光伏组件串、光伏方阵等布设应根据水体采光、水生生物、水文水情、防洪排涝、地形地质等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2. 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利用水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水库库汊可利用范围水面面积的40%,单个独立库汊开发利用水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该库汊可利用范围水面面积的50%。

3. 水面漂浮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根据光伏发电站和水上光伏发电系统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综合考虑水库水位变幅、水生态需求等,拉索、锚块应在水位变化范围内预留足够的安全裕度,合理分析确定单块光伏方阵面积和方阵间距。原则上正常蓄水位以下水深小于5米的,间距不宜小于10米;水深5~10米的,间距不宜小于15米;水深超过10米的,间距不宜小于30米。

4. 立架式光伏发电项目立杆横纵向列、行间距应根据光伏发电站和水上光伏发电系统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综合考虑生态、结构安全需求等,合理分析确定。原则上立杆间距横向应不小于5米,纵向应不小于6米,光伏组件最低边沿应高于水库正常蓄水位3米和校核洪水位0.5米。

5. 水面光伏发电组件布置边界与水库溢洪道、取水口、大坝、泄洪洞、电站进水口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6. 光伏发电项目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工程电气、防汛、锚固等安全设施,水生态环境等监测设施和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三、项目审查审批权限

(一)属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审批权限的,遵循其相关规定执行。

1. 以下区域的水库库汊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审批。

长江流域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2. 以下区域的水库库汊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审批。

(1)西江干流(清水江口至梧州)、柳江干流(柳城水文站至三江口)、郁江干流百色水利枢纽库区(瓦村水电站至百色水利枢纽及其支流淹没区)。

(2)大藤峡水利枢纽库区(桥巩水电站、红花水利枢纽至大藤峡水利枢纽及其支流淹没区)。

(3)国境内10公里河段,珠江流域、红河(元江)水系、沿海诸河等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及国际边界河流河段。

(二)属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审查审批权限的,依法按照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事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进行审查审批。

1. 以下区域的水库库汊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同意。

(1)柳江干流(都柳江、融江),起点为三江县省界下游10公里,终点为柳城水文站。

(2)郁江干流(驮娘江、右江、邕江),起点为西林县省界下游10公里,终点为桂平市黔江河口。百色水利枢纽库区河段除外。

(3)桂江干流(大溶江、漓江),起点为兴安县华江乡猫儿山,终点为梧州市万秀区浔江河口。

(4)设区的市交界河流边界河段,市交界河流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2. 除了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审批之外的水库库汊光伏发电建设项目,由各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本级审批权限依法审查审批。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河湖空间管控。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在行洪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有关规划划定的保护区,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鱼类洄游通道、水鸟重要栖息地等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二)严格项目审查审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在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严格依法依规审查审批。

(三)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水库库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不得破坏原有水系,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防洪保障措施、水生态保护措施、锚固系统安全应急措施等。项目竣工验收时,应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参加。

(四)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依法依规加强对水库库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影响防洪安全及水质水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五)加强安全监测报告。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相应安全管控措施,做好项目区域水生态环境、水流态势和岸坡稳定等指标跟踪监测,汛期应无条件服从防汛部门的指挥调度。对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水库管理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http://slt.gxzf.gov.cn/zwgk/zfxxgk/xxgknr/ztfl/hzzhzz/t1298808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