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桂水资源〔20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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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取水许可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相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审批中,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技术审查,不再单独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申请人可以自行编制或者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环节监管

取水许可申请前,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承担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单位应当依据水资源论证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取水许可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包括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在内的所有申请材料。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严格取水工程验收

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审批机关应当督促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对取水工程进行现场核验,依据水资源管理法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节水三同时”、取水计量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等落实情况,出具取水工程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

四、建立取水名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建立取水名录;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做好取水许可档案管理,确保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申请书、取水登记表、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取水工程验收意见、年度取用水总结、计划用水文件、水资源费缴纳凭证、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等资料完整。

五、强化取水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检查结果作为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重要依据;要督促取用水单位遵守水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取水许可审批要求,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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