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桂水资源〔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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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2017
2017.11.27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控制要素。我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水污染事件多发突发的问题越来越凸显,水资源问题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637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把水资源条件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依据,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管理红线的刚性约束作用,以用水方式转变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布局优化,推动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产业布局要树立节水优先的理念,着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广与支持生活、工业污水再利用工程,建设节水型社会。坚持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切实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坚持因水制宜、量水而行。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引导各地区在经济转型和优化升级中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统筹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条件、产业布局结构规模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优化配置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为规划提供水资源保障。

坚持协调推进、严格管理。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推动规划编制与水资源论证工作同步开展、协同推进,严把审查关口,推动科学决策,强化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监管。

二、适用范围和论证要点

(一)适用范围

下列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工业、农业、能源等领域需要进行重大水资源配置的专项规划或重大产业基地规划;

2.城市新区类规划;

3.工业(产业)园区类规划;

4.涉及大规模用水或者实施后对水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

(二)论证要点

规划水资源论证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系统分析规划区域的水资源条件,深入论证规划需水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可行性、退水方案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条件的符合性、污废水二次利用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以及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水生态和其他用水的影响,全面评估规划实施与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相符性,综合评价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提出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及规划优化调整建议。

三、报告书(篇章)编制与审查

(一)规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有相关水利规划或水资源专项规划作为支撑的综合性规划、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指导性规划,可以编制水资源论证篇章。

(二)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审查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报送审批前,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送规划审批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织对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确需委托开展技术审查的,可以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由规划审批机关一并审查。

(三)严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明确提出规划水资源支撑条件结论。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论证范围和论证方法的合理性;

3.规划用水效率指标、需水预测规模的合理性;

4.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5.退水方案合理性及污废水再利用可行性、与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条件符合性;

6.规划实施影响分析;

7.规划实施的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以及与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符合性综合评价结论。

四、强化支撑与约束

(一)强化水资源论证对规划审批的支撑作用。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规划在报送审批时,需附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未附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或者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篇章但未编制的规划,规划审批机关应要求规划编制机关补充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已批准的规划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水资源论证。

(二)做好规划实施中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规划涉及的重大项目建设应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并进行水资源论证,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严格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在江河源头区、缺水地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严禁建设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建设项目。要以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对水资源条件不具备、不符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要求、可能对水资源水生态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规划编制与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有序衔接,为规划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二)推进公众参与。建立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公众参与机制,对取退水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公众利益的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送审查之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关口,切实把规划水资源论证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报告书编制和审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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