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8〕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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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2018
2018.03.10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研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权限依法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一般不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活动。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结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期限内按照本厅有关公告流程和材料要求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申请材料,同时负责组织除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组织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后形成验收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出具验收批复文件,并依照规定公开信息。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登陆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向项目涉及的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和相关信息。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

六、新修订《条例》实施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建设单位已经自行组织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再组织对其配套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七、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 年2 月2 日